壹、 競賽宗旨:新屋鄉公所(以下簡稱本鄉)為鼓勵本鄉各機關學校及民眾加強語文教育, 提高研究及學習興趣,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桃園縣語文競賽,特舉辦本競賽。 貳、 依據: 一、桃園縣99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二、99年6月30日新屋鄉99年度語文競賽鄉內複賽籌備會會議決議。 參、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新屋鄉公所。 二、 承辦單位:桃園縣立大坡國民中學。 三、 協辦單位:本鄉內各國中、小學。 肆、 辦理方式: 一、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 國小學生組(包括鄉內各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 (二) 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小學、幼稚園、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 (三) 社會組(除前列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皆可參加,包含實習教師及代理教師,各國、高中職之代課教師請逕向校址所在或戶籍所在國民小學報名參賽)。 二、競賽項目: (一) 演說: 1.國語。 2.臺灣閩南語。 3.臺灣客家語。 (二) 朗讀: 1.國語。 2.臺灣閩南語。 3.臺灣客家語。 4.臺灣原住民語(限國小學生組,分14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 (三) 作文。 (四) 寫字。 (五) 字音字形。 三、競賽員名額: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 四、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 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三) 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組該項第1名或5年內(94-98)兩度獲得2至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違規者若經查證屬實,將追回所有獎項,並由下一名次遞補。 (四) 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 (五) 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 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本鄉競賽。 (七)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99年12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各項競賽時限: (一) 演說: 1.國小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少於4分鐘或超過5分鐘均應扣分)。 2.教師組:每人限7至8分鐘。(少於7分鐘或超過8分鐘均應扣分)。 3.社會組:每人限5至6分鐘。(少於5分鐘或超過6分鐘均應扣分)。 (二) 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 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 寫字:各組均限40分鐘。 (五) 字音字形:各組均限10分鐘。 六、競賽內容範圍: (一) 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臺灣閩南語:各組講題已事先公布,競賽員登台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當場親手抽定1題參賽。 3.臺灣客家語:同臺灣閩南語。 (二) 朗讀: 1.國語: (1) 國小學生組以課外語體文為題材。 (2) 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臺灣閩南語:各組題材已事先公布,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就已公布講題當場親手抽定1題參賽。 3.臺灣客家語:各組題材已事先公布,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就已公布講題當場親手抽定1題參賽。 4.臺灣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已事先公布,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就已公布講題當場親手抽定1題參賽。 (三) 作文: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 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 寫字: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他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見方,教師組、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五) 字音字形:各組均為2百字(字音1百字、字形1百字),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七、競賽評判標準: (一) 演說: 1.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 朗讀: 1.國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2.臺灣閩南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3.臺灣客家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原住民族語: (4)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5)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6)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 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2.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3. 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 寫字: 1. 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60。 2. 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40。 3. 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 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 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伍、 辦理時間: 一、 競賽時間:99年8月23日(星期一)上午8:30開始。 二、 報到時間:99年8月23日(星期一)上午8:00至8:30。 陸、 競賽地點: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地址:新屋鄉中興路111號,電話:4772029*210) 柒、報名相關作業: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9年8月9日(星期一)截止。 二、報名方式:各競賽單位應於99年8月9日前將個人報名表和團體報名表(如附件一、二)以夾檔方式e-mail寄達大坡國中教務處,電子郵件信箱帳號:joiceyammy@mail.dpjhs.tyc.edu.tw,逾期不予受理。 三、賽程表、競賽場地及競賽序等資料將於8月16日起於大坡國中網站公告。 捌、成績計算: 一、個人成績: 各組各項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炬教授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審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二、團體獎成績,其計分方法如下: 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棄權 積分 22 19 16 14 12 10 8 6 5 4 3 0 (一) 凡不經選拔賽直接參加決賽各組項之競賽者,其人數不受限制,惟於團體成績之計分,仍以本年度經複賽選拔各組項代表之競賽成績為準。 (二) 團體成績之計分時,直接報名參加決賽者不列入計算,後列名次者往前遞補。 (三) 各組項除臺灣原住民族語朗讀外,臺灣客家語、臺灣閩南語演說及朗讀列入團體成績計算。 玖、獎勵: 一、個人獎:各組各項競賽依附則規定選取優秀選手,分別頒發獎狀及獎品。 二、團體獎:團體成績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三、指導獎:各組各項競賽前三名指導老師,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拾、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出具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並繳保證金五百元,如經大會裁決異議理由不足時,保證金沒收,充作獎品費用。抗議書限於各該組項競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 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拾壹、字音字形、寫字、作文競賽開始五分鐘後即不得入場,演說、朗讀競賽經叫號3次不出場,即以棄權論。 拾貳、各組各項第一名競賽員1位,應代表本鄉參加縣賽,凡經報名參加縣賽者,不得無故棄權,違者議處,並取消所有獎勵。 拾參、附則: 一、 各項競賽人員必須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如國民身分證、學生證、健保卡、在學證明等)以備核對。 二、 各組臺灣閩南語、客家語演說和朗讀範圍,均取材自99年全國語文競賽網站和桃園縣政府終身學習科網站之公告。各組臺灣閩南語及客家語演說由競賽員自上述公告中自選一題參賽;各組臺灣閩南語及客家語朗讀比賽之篇目,由本所各擇5篇公布。 三、 各組參賽人數八人(含)以上者視為正式比賽,錄取優勝前3名。7人(含)以下者優勝名次錄取如後:其在3人(含)以下者,取優勝名次1員;4至5人者,取優勝名次2員;6至7人者取優勝名次3員,7人(含)以下競賽項目經評審綜合評選後,其名次可依實從缺,惟優勝第1位選手應代表本鄉參加縣賽。 四、 各項競賽優勝人員成績當場公布。 五、 各組各項成績評比及統計時,非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六、 演說、朗讀各組競賽員應於全組競賽結束及評審講評後,始得離席。 七、 各校競賽員競賽出場順序: (1)學生組及社會組出賽順序依序為: 1. 永安國小 2. 社子國小 3. 新屋國小 4. 啟文國小 5 . 頭洲國小 6. 北湖國小 7. 蚵間國小 8. 東明國小 9. 笨港國小 10. 埔頂國小 11. 大坡國小。 (2)教師組出賽順序依序為: 1. 埔頂國小 2. 社子國小 3. 東明國小 4. 北湖國小 5 . 新屋國小 6. 永安國中 7. 蚵間國小 8. 頭洲國小 9. 新屋國中 10. 永安國小 11. 大坡國小12. 啟文國小 13. 大坡國中 14. 笨港國小。 拾肆、參加本活動之領隊、帶隊老師(指導老師)及各組競賽員,參賽當日給予公(差)假登記。 拾伍、縣賽活動之經費來源由鄉公所補助。 拾陸、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所修訂或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