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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志願服務制度實施方案
 
一、緣起
  當前我國志願服務工作蓬勃發展,各領域都逐一運用志願服務人員來提昇服務品質,加強為民服務,擴大社會參與。推行志願服務工作亦是一種世界潮流,無論英、美、德、日各國,使用志願工作人員,已形成一種趨勢,並且先後訂有志願服務的方案,作為加強推行志願服務的依據。有鑒於志願服務牽涉層面廣泛,且體系複雜多元,允宜透過具體的立法,釐定彼此關係,確定權利義務,方能相互協調,配合工作需要。。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各級政府須有法律依據與授權,方可訂定相關法規命令,因此志願服務法的立法有其迫切性。志願服務法於九十年元月二十日 總統明令公布施行,政府部會及各級政府單位可因應上述情況,檢討現行規定,整合相關措施,以期建立志願服務制度。

二、現況說明
  國內志願服務工作業務範圍遍及各部會業務領域,諸如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消防救難、交通安全、體育休閒、檢察矯正、司法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稅務戶政::等,各主管部會並訂定各種方案、計畫據以實施,從召募、宣導、訓練、督導、福利、獎勵、網絡等建立制度化管理體系。截至目前已有三十一萬五千餘人登記加入志願服務團隊。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內政部已邀相關單位研商,對「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事項及辦理單位」、「依志願服法規定應擬訂之各項子法及書表格式及負責單位」予以釐清,並達成決議,由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會議決議應辦事項規劃辦理並加強志願服務法宣導、輔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志工依本法規定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另內政部亦應在志願服務法相關子法完成規劃後印製志願服務法規單行本,供相關單位參用。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各領域志願服務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亦即由各該業務主管部會負責,志願服務法甫經公布施行,除應依法制訂相關子法及書表格式,亟待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三、實施方案
為確實建立志願服務制度,針對當前及未來的工作重點,策訂以下方案:
(一)建立志願服務法各項子法相關配套措施:為完整建立志願服務法制,應儘速建立各項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本部已多次邀集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志願服務法子法相關會議,預定訂定下列相關子法及書表格式:
1、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2、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3、志工倫理守則
4、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5、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6、志願服務表現優良獎勵辦法
7、績效優良志工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辦法

(二)推廣志願服務制度
1、 建立志願服務資訊系統目前志工服務工作遍及各領域及各階層,為統合運用志工,善用社會資源,應建構全國志工資訊管理系統,便於管理及統計。
2、 設專人辦理志願服務業務志願服務業務目前正處於初始成長階段,為確實推展志願服務業務,亟須置專人辦理志願服務業務,並加強彼此間的聯繫與協調。
3、 加強法令宣導志願服務法屬新訂法規,對於志工及一般民眾而言,必須予以宣導;對志工而言,亦需有完整的說明及解釋,宜規劃辦理志願服務法規講座、印製志願服務相關法規單行本、印製宣導文宣資料、製播宣導短片加強宣導志願服務。
4、 召開相關志願服務連繫會報志願服務工作範圍廣泛,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推動各項工作。
5、 加強召募、組織、運用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召募、福利、宣導等事宜。因此,各部會應責成所屬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透過宣導、聯繫會報、各種會議、辦理活動、文宣廣告,加強召募、組織、運用志工。
6、 規劃建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志工之供需管理資訊系統為免熱心服務之民眾服務無門,應建立需志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擬提供服務之志工資料,以達成供需互通之機制。
7、 辦理志願服務研習訓練、獎勵表揚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應辦理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研習訓練 及志工教育訓練,並應編製訓練教材及錄影帶。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就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8、 加強國際志工組織交流,引進新觀念及新方案推行志願服務工作已是一種世界潮流,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已形成一種趨勢,今年為二○○一年國際志工年,更應拓展國際視野,加強與國際間各志工組織之交流,引進新觀念及新方案,作為我國推動志願服務工作之參考。
9、 加強保障志工權益並增進其福利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發給志工榮譽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規定發給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給予志工教育訓練,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受理其申請,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等。
10、 辦理志願服務業務評鑑為提昇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工作績效,瞭解其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現況與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以落實業務督導並作為制定及修改相關政策、工作方向之參考。
11、 寬籌志願服務經費志願服務工作內容、服務項目、服務方式繁多,且志願服務法甫施行,各項行政工作、志工活動、志工研習、志工獎勵表揚等都有待辦理及推廣,因此,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應寬籌經費辦理相關工作。
12、 志願服務之統計調查與研究為掌握志願服務之發展現況及各項統計資料,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志願服務相關議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研究,俾提出建言作為推動志願服務相關業務之參考。
四、經費:所需經費由各單位在年度編列預算。

五、評估與檢視:
(一)推廣志願服務制度實施方案應每一年檢視一次,必要時做不定期修正。
(二)各主協辦機關(單位)應依據本實施方案訂定年度計畫,並知會相關主管機關,作為工作推動及措施考核之依據。